原告岑某某诉被告义乌市某某玩具商行侵害作品复制权、发行权纠纷一案
原告岑某某诉被告义乌市某某玩具商行侵害作品复制权、发行权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15-03-31浏览 3096 次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5)金义知民初字第50号
原告:岑某某,男,1963年出生,汉族,经商,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委托代理人:吴天春,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某某玩具商行,经营场所:中国小商品城国际商贸城F1。
负责人:何某某。
原告岑某某诉被告义乌市某某玩具商行侵害作品复制权、发行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义乌市某某玩具商行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岑某某2009-F-016396号“Metoo+图案”美术作品产品的行为,并承诺今后不实施生产、销售和许诺销售侵犯原告上述著作权的产品的行为;如果实施上述侵权行为的,则自愿一次性赔偿原告岑某某经济损失2X万元。
二、被告义乌市某某玩具商行一次性赔偿原告岑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X万元(含合理费用),该款于2015年1月20日前付清。
三、原告岑某某不再就被告义乌市某某玩具商行在本调解协议达成之前的侵权行为主张其他权利。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 王 某 某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贾 某 某